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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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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收支結算表。 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宣傳支出明細表。 十、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 十一、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 十二、集會支出明細表。 十三、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 十四、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五、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六、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七、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八、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九、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二十、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 二十一、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2. 2.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3. 3.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之各明細表,除收支對象之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4. 4.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8條的規定,擬參選人在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的會計報告書中,應包括以下各表: 1. 收支結算表:詳細列出收入和支出項目,計算凈收入或凈支出。 2. 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個人捐贈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3.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營利事業捐贈者的姓名、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4. 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政黨捐贈者的姓名、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5.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人民團體捐贈者的姓名、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6. 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匿名捐贈的金額。 7. 其他收入明細表:記載其他收入的來源和金額。 8. 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涉及人事費用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9. 宣傳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宣傳活動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10.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記載租用宣傳車輛的支出金額。 11.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記載租用競選辦事處的支出金額。 12. 集會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集會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13. 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交通旅運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14. 雜支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其他支出的項目和金額。 15. 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記載返還捐贈的金額。 16. 繳庫支出明細表:記載繳庫的金額。 17.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與公共關係相關的費用支出項目和金額。 18. 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記載累計收入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的詳細資料。 19. 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記載累計支出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的詳細資料。 20. 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記載金錢以外的財產的詳細資料。 21. 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詳細列出依本法第21條第5項規定需要揭露的支出對象。 另外,除了第一個表格(收支結算表)之外,如果某個明細表中沒有收入或支出金額,則可以免附上該明細表。 所有明細表中,除了收支對象的姓名或名稱外,還需要記載收支對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最後,第十八和十九款明細表應詳細記載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累計收入或支出的詳細資料。 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全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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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8 條規定:「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