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8條的規定,擬參選人在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的會計報告書中,應包括以下各表: 1. 收支結算表:詳細列出收入和支出項目,計算凈收入或凈支出。 2. 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個人捐贈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3. 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營利事業捐贈者的姓名、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4. 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政黨捐贈者的姓名、法人統一編號、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5. 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人民團體捐贈者的姓名、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以及捐贈金額。 6. 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記載匿名捐贈的金額。 7. 其他收入明細表:記載其他收入的來源和金額。 8. 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涉及人事費用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9. 宣傳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宣傳活動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10. 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記載租用宣傳車輛的支出金額。 11. 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記載租用競選辦事處的支出金額。 12. 集會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集會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13. 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交通旅運的支出項目和金額。 14. 雜支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其他支出的項目和金額。 15. 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記載返還捐贈的金額。 16. 繳庫支出明細表:記載繳庫的金額。 17. 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詳細列出與公共關係相關的費用支出項目和金額。 18. 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記載累計收入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的詳細資料。 19. 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記載累計支出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的詳細資料。 20. 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記載金錢以外的財產的詳細資料。 21. 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詳細列出依本法第21條第5項規定需要揭露的支出對象。 另外,除了第一個表格(收支結算表)之外,如果某個明細表中沒有收入或支出金額,則可以免附上該明細表。 所有明細表中,除了收支對象的姓名或名稱外,還需要記載收支對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最後,第十八和十九款明細表應詳細記載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累計收入或支出的詳細資料。 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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