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7條的規定,政黨和政治團體在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該附上會計師的查核報告和公會會員的印鑑證明書。監察院將會計報告書彙整供人查閱時,可以要求檢送金融機構出具的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影本,專戶存款結存金額與交易明細不一致時需要提供調節表,以及已開立的受贈收據備查聯。監察院為了查核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會計報告書,可以要求檢送前述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影本的時間範圍應該是從申報年度的開始日起到終了日後一個月止,但如果是新設專戶進行首次申報,則以開戶日為起算點。 參考資料: -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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