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如下: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在使用政治獻金時,只能用於本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2款或第23條第1項各款所列的支出項目中,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例:如果政治黨A使用政治獻金購買廣告宣傳活動的支出,符合本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所列的支出項目,則可以使用政治獻金進行支付。 2.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申報的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才能被認定有效: - 申報時在得列報期間內。 - 已取得支出的相關憑證。 例:政治黨B於法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了一筆支出,並且憑證顯示已取得支出的相關憑證,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被視為有效的支出申報。 3. 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該要黏貼在支出傳票上並裝訂成冊。 例:政黨C的支出傳票上裝有費用收據並且按照時間順序裝訂在一本冊子中,這樣的方式符合規定。 4. 根據本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政黨和政治團體應該揭露支出的對象,如果對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 - 政黨、政治團體的負責人、選任人員和他們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上述人員在法人或團體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 例:政黨D的負責人在選舉期間使用政治獻金支付了自己的私人旅遊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政黨D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這筆支出。 5. 根據本法第20條第3項第5款的規定,擬參選人應該揭露支出的對象,如果對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 - 擬參選人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擬參選人或上述人員在法人或團體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 例:擬參選人E的配偶是某法人的獨立董事,而擬參選人本人在選舉期間使用政治獻金支付了該法人的廣告宣傳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擬參選人E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這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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