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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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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支用政治獻金,應以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2. 2.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申報之支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定: 一、於得列報期間。 二、未取得支出憑證。
  3. 3.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應黏貼於支出傳票並裝訂成冊。
  4. 4.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就支出對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 一、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選任人員及各該職務之代理人。 二、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前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之法人或團體。
  5. 5.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擬參選人就支出對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 一、擬參選人之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擬參選人或前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之法人或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如下: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在使用政治獻金時,只能用於本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2款或第23條第1項各款所列的支出項目中,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例:如果政治黨A使用政治獻金購買廣告宣傳活動的支出,符合本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所列的支出項目,則可以使用政治獻金進行支付。 2.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申報的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才能被認定有效: - 申報時在得列報期間內。 - 已取得支出的相關憑證。 例:政治黨B於法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了一筆支出,並且憑證顯示已取得支出的相關憑證,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被視為有效的支出申報。 3. 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應該要黏貼在支出傳票上並裝訂成冊。 例:政黨C的支出傳票上裝有費用收據並且按照時間順序裝訂在一本冊子中,這樣的方式符合規定。 4. 根據本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的規定,政黨和政治團體應該揭露支出的對象,如果對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 - 政黨、政治團體的負責人、選任人員和他們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上述人員在法人或團體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 例:政黨D的負責人在選舉期間使用政治獻金支付了自己的私人旅遊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政黨D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這筆支出。 5. 根據本法第20條第3項第5款的規定,擬參選人應該揭露支出的對象,如果對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 - 擬參選人的配偶、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 擬參選人或上述人員在法人或團體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 例:擬參選人E的配偶是某法人的獨立董事,而擬參選人本人在選舉期間使用政治獻金支付了該法人的廣告宣傳費用,這樣的情況下,擬參選人E應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這筆支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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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支用政治獻金,應以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三條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