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但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之實物政治獻金,得免記載。
- 政黨、政治團體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上年度結存。 (五)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四)選務費用支出。 (五)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 (六)雜支支出。 (七)返還捐贈支出。 (八)繳庫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 擬參選人會計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收入部分: (一)個人捐贈收入。 (二)營利事業捐贈收入。 (三)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宣傳支出。 (三)租用宣傳車輛支出。 (四)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 (五)集會支出。 (六)交通旅運支出。 (七)雜支支出。 (八)返還捐贈支出。 (九)繳庫支出。 (十)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三、餘絀部分。 四、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五、其他經受理申報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四款所稱詳細資料,包括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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