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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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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工資、薪津、獎金、津貼、加班費、值班費或其他因工作酬勞之給付。 二、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三、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 四、資遣費。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 六、其他相關人事費用。
  2. 2.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並應於會計報告書記載支出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3.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繳費收據。
  4. 4.第一項第三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出具之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2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政黨和政治團體的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以下費用: - 工資、薪津、獎金、津貼、加班費、值班費或其他因工作酬勞之給付。 -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 - 資遣費。 - 勞工退休準備金。 - 其他相關人事費用。 2.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支出需提供相關的支出憑證,包括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同時在會計報告書上記錄支出對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根據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支出需提供繳費收據作為支出憑證。 4. 根據第一項第三款,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的支出憑證需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出具之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冊。 範例: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2條的規定,政黨支出給予員工的工資、津貼、獎金等需要提供相應的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並在會計報告書上記錄相關員工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時,政黨支付的團體意外保險費用需要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提供保險業者出具的收據和被保險人名冊作為支出憑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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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工資、薪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