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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工資、薪津、獎金、津貼、加班費、值班費或其他因工作酬勞之給付。 二、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三、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 四、資遣費。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 六、其他相關人事費用。
  2.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並應於會計報告書記載支出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繳費收據。
  4. 第一項第三款之支出憑證為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出具之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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