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2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根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政黨和政治團體的人事費用支出包括以下費用: - 工資、薪津、獎金、津貼、加班費、值班費或其他因工作酬勞之給付。 - 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 - 資遣費。 - 勞工退休準備金。 - 其他相關人事費用。 2.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支出需提供相關的支出憑證,包括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同時在會計報告書上記錄支出對象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根據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支出需提供繳費收據作為支出憑證。 4. 根據第一項第三款,團體意外保險之保險費的支出憑證需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業者出具之收據及被保險人名冊。 範例: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2條的規定,政黨支出給予員工的工資、津貼、獎金等需要提供相應的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並在會計報告書上記錄相關員工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時,政黨支付的團體意外保險費用需要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並提供保險業者出具的收據和被保險人名冊作為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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