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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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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業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教育訓練費用。 二、差旅膳宿費用。 三、租用交通工具費用。 四、租用辦公處所費用。 五、租買辦公設備費用。 六、交通旅運費用。 七、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給付教師、講師或其他訓練人員之費用,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如係於國外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4. 4.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係租用而無法取得憑證者,應取得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5. 5.第一項第六款之支出憑證為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3條,政黨及政治團體的業務費用支出包括教育訓練費用、差旅膳宿費用、租用交通工具費用、租用辦公處所費用、租買辦公設備費用、交通旅運費用以及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的費用。 根據條文,教育訓練費用及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的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例如,如果是支付給教師、講師或其他訓練人員的費用,其憑證可以是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而差旅膳宿費用的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支出,應提供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 租用交通工具費用、租用辦公處所費用以及租買辦公設備費用的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如果無法取得憑證,則應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最後,交通旅運費用的支出應提供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 以上解釋來自於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3條的內容,並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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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業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教育訓練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