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3條,政黨及政治團體的業務費用支出包括教育訓練費用、差旅膳宿費用、租用交通工具費用、租用辦公處所費用、租買辦公設備費用、交通旅運費用以及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的費用。 根據條文,教育訓練費用及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費用的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例如,如果是支付給教師、講師或其他訓練人員的費用,其憑證可以是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而差旅膳宿費用的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果是在國外支出,應提供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 租用交通工具費用、租用辦公處所費用以及租買辦公設備費用的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如果無法取得憑證,則應提供租賃契約書及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領冊或其他支出證明。 最後,交通旅運費用的支出應提供所搭乘交通工具之票根、購票證明、計程車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 以上解釋來自於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3條的內容,並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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