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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公共關係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聯誼交際費用。 二、文康活動費用。 三、其他為建立、促進或維持與民眾間之溝通、瞭解、接納或合作之相關費用。
  2.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有發給獎品或贈品之情事者,並應取得具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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