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政治獻金的相關罰則如下: - 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以同額之罰鍰。 -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金額處以二倍之罰鍰。 -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將被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可能限期命令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若在期限內未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還可以連續處罰: -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未將收受的政治獻金存入專戶。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將政治獻金依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將收受的政治獻金依規定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其他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可舉出一個相關範例:如果一個政治團體違反了收受政治獻金不得超過特定對象的規定,並收受了超出限制的金額,依照第24條的規定,該政治團體將被處以相等於收受金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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