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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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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選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二、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費用。 三、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費用。 四、發送電信簡訊費用。 五、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費用。 六、租用選舉場地費用。 七、演講或表演費用。 八、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或規劃費用。 九、其他與選舉有關之費用。
  2. 2.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5條,該條規定了政黨及政治團體可支出的選務費用,包括了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的費用、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的費用、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的費用、發送電信簡訊的費用、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的費用、租用選舉場地的費用、演講或表演的費用、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或規劃的費用,以及其他與選舉有關的費用。 根據該條規定,前述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若屬於服務酬勞支出,則應提供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作為憑證。 例如,政黨在選舉期間製作了競選宣傳冊,則應提供相關的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又或者政黨租用了廣告看板進行宣傳,則應提供租賃合約或相關發票作為憑證。這些憑證可以用來驗證政黨合法支出相關選務費用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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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選務費用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製作競選物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