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5條,該條規定了政黨及政治團體可支出的選務費用,包括了製作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的費用、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的費用、播放、傳送或刊登宣傳廣告的費用、發送電信簡訊的費用、郵寄競選物品或宣傳廣告的費用、租用選舉場地的費用、演講或表演的費用、委託辦理研究、評估、調查、設計或規劃的費用,以及其他與選舉有關的費用。 根據該條規定,前述支出應提供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若屬於服務酬勞支出,則應提供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作為憑證。 例如,政黨在選舉期間製作了競選宣傳冊,則應提供相關的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作為憑證。又或者政黨租用了廣告看板進行宣傳,則應提供租賃合約或相關發票作為憑證。這些憑證可以用來驗證政黨合法支出相關選務費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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