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政黨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其支出憑證為該候選人開立之受贈收據。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政黨捐贈給其推薦的公職候選人的競選費用支出,需要提供由候選人開立之受贈收據作為支出憑證。這表示政黨在向候選人提供資金支援時,必須確保候選人開立收據以明確記錄這筆款項。這可作為政府或監察機構查核政治獻金流向及其合法性的一個憑證。請注意,以上回答可能僅部分涵蓋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6條的內容,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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