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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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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政黨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其支出憑證為該候選人開立之受贈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6條規定,政黨捐贈給其推薦的公職候選人的競選費用支出,需要提供由候選人開立之受贈收據作為支出憑證。這表示政黨在向候選人提供資金支援時,必須確保候選人開立收據以明確記錄這筆款項。這可作為政府或監察機構查核政治獻金流向及其合法性的一個憑證。請注意,以上回答可能僅部分涵蓋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6條的內容,請參考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查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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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6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政黨捐贈其推薦之公職候選人競選費用支出,其支出憑證為該候選人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