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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雜支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水電瓦斯費用。 二、電信費用。 三、網際網路費用。 四、書報雜誌費用。 五、文具用品費用。 六、汽機車燃料費用。 七、雜項購置或修繕費用。 八、涉及營運事務所生之訴訟相關費用。 九、其他為維持日常運作所必要之相關費用。
  2.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支出憑證為各該業者之收據。
  3.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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