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了政黨及政治團體在雜支支出方面的相關費用及其憑證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第27條第1項明確列出了包括在政黨及政治團體雜支支出中的費用項目,其中包括水電瓦斯費用、電信費用、網際網路費用、書報雜誌費用、文具用品費用、汽機車燃料費用、雜項購置或修繕費用、涉及營運事務所生之訴訟相關費用以及其他為維持日常運作所必要之相關費用。 2. 第27條第2項規定了前述第1項中列出項目的支出憑證要求,即該項目的支出應以相應業者提供之收據作為憑證。 3. 第27條第3項規定了第1項第4款至第9款所列出項目的支出憑證要求,其中包括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果這些支出屬於服務酬勞支出,則其支出憑證可以是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範例: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政黨需要支付網際網路費用,它應該以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收據作為憑證來支持這筆支出。另外,如果政黨需要進行辦公室的修繕工作,它可以使用一張統一發票或其他支出證明來證明這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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