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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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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返還與捐贈者之支出。
  2. 2.前項之支出憑證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者,為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及匯款證明或該票據影本。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者,為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及該票據影本。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直接返還金錢或金錢政治獻金者,為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
  3. 3.前項之返還證明書,其內容應包括受返還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號、地址、電話號碼、返還金額、返還方式及返還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的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8 條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指的是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收到的政治獻金返還給捐贈者的支出。 2. 支出憑證可以是: -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的,應包括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匯款證明或該票據的影本。 -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的,應包括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及該票據的影本。 -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直接返還金錢或非金錢政治獻金的,應包括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 3. 返還證明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受返還者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號、地址、電話號碼、返還金額、返還方式和返還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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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8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將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