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的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8 條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返還捐贈支出,指的是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收到的政治獻金返還給捐贈者的支出。 2. 支出憑證可以是: -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的,應包括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匯款證明或該票據的影本。 -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的規定,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的,應包括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及該票據的影本。 -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直接返還金錢或非金錢政治獻金的,應包括受返還者簽名或蓋章之返還證明書。 3. 返還證明書的內容應該包括受返還者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登記字號、地址、電話號碼、返還金額、返還方式和返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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