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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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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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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八目
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繳庫支出,指依本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之支出。
辦理繳庫支出以郵政劃撥、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郵政劃撥收據、匯款憑證、轉帳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以現金或票據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監察院之收款收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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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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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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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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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平衡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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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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