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八目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繳庫支出,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將所收受之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之支出。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2項第2款第8目的規定,政黨或政治團體必須依照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項和第5項的規定,將所收受的政治獻金繳交給監察院進行繳庫。這樣的支出可以以郵政劃撥、匯款、轉帳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方式完成。如果使用現金或票據進行繳納,則需要以監察院的收款收據作為支出憑證。 2. 辦理繳庫支出以郵政劃撥、匯款或轉帳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郵政劃撥收據、匯款憑證、轉帳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以現金或票據方式繳納者,支出憑證為監察院之收款收據。根據《政治獻金法》第29條的規定,辦理繳庫支出的方式可以是郵政劃撥、匯款或轉帳。對於以這些方式繳納的支出,需要備有郵政劃撥收據、匯款憑證、轉帳憑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如果以現金或票據的方式進行繳納,則需要有監察院的收款收據作為支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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