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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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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支出,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並應依支出所屬年度列報。
  2. 2.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除返還或繳庫支出得至申報截止日外,其餘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止。但選舉公告於專戶許可設立日前者,自選舉公告日起算。
  3. 3.擬參選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擬參選人死亡日止。
  4. 4.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報會計報告書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各該事實發生日止。
  5. 5.擬參選人因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發布改制計畫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各該事實發生日後三十日止。
  6. 6.擬參選人於選舉投票日前申請廢止專戶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該專戶廢止日之前一日止。
  7. 7.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賸餘政治獻金者,其支出得列報期間,除第一次賸餘自各該選舉投票日後三十日之次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止,及末次賸餘自年度開始日起至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支用期間屆滿日止外,其餘均自年度開始日起至年度終了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0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政黨及政治團體支出的報告期間: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的日期起,到廢止專戶的前一天為止。在這期間內的支出應根據所屬的年度進行列報。 2. 擬參選人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根據第2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提交了財務報告,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除了退還或繳庫之外,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投票日後的三十天止。但是,如果選舉宣告在專戶設立日之前,那麼報告期間將從選舉宣告日起算。 3. 擬參選人死亡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的合法繼承人根據第21條第2項的規定提交了會計報告,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擬參選人死亡日止。 4. 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被撤銷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根據第21條第3項的規定提交了會計報告,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相應的事件發生日止。 5. 擬參選人因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或發布改制計畫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因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或發布改制計畫,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相應事件發生後的三十天止。 6. 擬參選人在選舉投票日之前申請廢止專戶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在選舉投票日之前申請廢止專戶,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專戶廢止的前一天止。 7. 擬參選人根據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報告剩餘政治獻金的支出報告期間:除了首次剩餘政治獻金報告從各個選舉投票日的次日起到年度終止日止,末次剩餘政治獻金報告從年度開始日起到第23條第2項規定支出期限屆滿的日子之前一天止外,其他支出報告期間都是從年度開始日起到年度終止日止。 以上是對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0條的釋義,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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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0 條規定:「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支出,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並應依支出所屬年度列報。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