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0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釋義: 1. 政黨及政治團體支出的報告期間: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的日期起,到廢止專戶的前一天為止。在這期間內的支出應根據所屬的年度進行列報。 2. 擬參選人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根據第2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提交了財務報告,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除了退還或繳庫之外,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投票日後的三十天止。但是,如果選舉宣告在專戶設立日之前,那麼報告期間將從選舉宣告日起算。 3. 擬參選人死亡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的合法繼承人根據第21條第2項的規定提交了會計報告,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擬參選人死亡日止。 4. 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被撤銷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根據第21條第3項的規定提交了會計報告,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相應的事件發生日止。 5. 擬參選人因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或發布改制計畫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因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或發布改制計畫,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相應事件發生後的三十天止。 6. 擬參選人在選舉投票日之前申請廢止專戶的支出報告期間:如果擬參選人在選舉投票日之前申請廢止專戶,那麼他們的支出報告期間將從監察院或委託的機關許可建立專戶的日期起,到專戶廢止的前一天止。 7. 擬參選人根據第23條第1項的規定報告剩餘政治獻金的支出報告期間:除了首次剩餘政治獻金報告從各個選舉投票日的次日起到年度終止日止,末次剩餘政治獻金報告從年度開始日起到第23條第2項規定支出期限屆滿的日子之前一天止外,其他支出報告期間都是從年度開始日起到年度終止日止。 以上是對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0條的釋義,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