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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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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
  2. 2.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票據捐贈,該票據受款人應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專戶名稱。
  3. 3.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應依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
  4. 4.前項時價應敘明資料來源;如無時價可供參採者,得自行合理估算,並敘明其估算之方式及依據。
  5. 5.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因收受或以政治獻金所購買之財產,應依其性質分別列為消耗性或消耗性財產,均得變賣之,並應將所得價款列為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19条的规定: 1.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金钱的政治献金应在收受后的十五天内存入专户。这意味着一旦收到政治献金,收受方有责任在十五天内将其存入专户中。 2.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票据捐赠时,票据的受款人应为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专户名称。这意味着在接收票据捐赠时,收受方需确保票据上的受款人是其专户的名称。 3.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除了金钱之外的政治献金时,应根据收受时的市场价值折算其金额。这指的是当收受政治献金时,如果是非金钱性的献金,需要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其金额。 4. 前述的市场价值应明确资料来源。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数据,可以自行合理估算,并说明估算的方法和依据。 5.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因收受或以政治献金购买的财产,应根据性质分类为消耗性或非消耗性财产,均可以变卖,并将所得的款项列为其他收入。这意味着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后购买的财产,可以根据其性质来决定是作为消耗性还是非消耗性财产,然后将所得的款项作为其他收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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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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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9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