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治献金查核准则》第19条的规定: 1.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金钱的政治献金应在收受后的十五天内存入专户。这意味着一旦收到政治献金,收受方有责任在十五天内将其存入专户中。 2.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票据捐赠时,票据的受款人应为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专户名称。这意味着在接收票据捐赠时,收受方需确保票据上的受款人是其专户的名称。 3.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除了金钱之外的政治献金时,应根据收受时的市场价值折算其金额。这指的是当收受政治献金时,如果是非金钱性的献金,需要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来计算其金额。 4. 前述的市场价值应明确资料来源。如果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值数据,可以自行合理估算,并说明估算的方法和依据。 5. 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因收受或以政治献金购买的财产,应根据性质分类为消耗性或非消耗性财产,均可以变卖,并将所得的款项列为其他收入。这意味着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后购买的财产,可以根据其性质来决定是作为消耗性还是非消耗性财产,然后将所得的款项作为其他收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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