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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
  2. 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揭露之。
  3. 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執行業務者之捐贈,視為個人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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