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收入
>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應確認其來源為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編入適當之收入科目。
前項捐贈有指定用途者,應於會計報告書
揭露
之。
收受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屬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所定執行業務者之捐贈,視為個人捐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報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收入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支出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平衡表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