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規的第18條,政治獻金的查核準則可以解釋如下: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收受的政治獻金,必須確認其來源,即是來自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政黨或匿名捐贈。這樣的捐贈金額應該要被歸入適當的收入科目。 例如,如果政黨收到來自一家營利事業的政治獻金,該金額應該被歸入收入科目中的營利事業所得。 2. 如果捐贈有指定用途,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應該在會計報告書中揭露這個指定用途。 例如,如果政黨收到的政治獻金是用於特定的競選活動,這個用途應該在會計報告書中詳細說明。 3. 如果獨資或合夥經營的事業、事務所、醫院、診所、補習班或其他執行業務的組織捐贈政治獻金,這類捐贈應被視為個人的捐贈。 例如,一個補習班主管個人捐贈給政黨,這個捐贈應被視為個人捐贈而非來自補習班的組織。 這些解釋是基於該法規的相關條文以及立法理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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