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7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時,需依照以下的規定記載受贈收據上的捐贈日期: 1. 收受現金: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2. 收受匯款:捐贈日期為入專戶日。但若捐贈者透過電子支付機構、募資平台或其他非金融機構進行捐贈,則捐贈日期為捐贈者支付指示日。 3. 收受支票:捐贈日期為發票日。但若收受時已逾發票日,則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4. 收受匯票或本票:捐贈日期為到期日。但若收受時已逾到期日,則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5. 收受金錢以外的政治獻金: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此外,根據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收受的票據若在開立受贈收據後無法兌現,應該將已開立的受贈收據作廢。對於跨年度的情況,政黨和政治團體還應調整平衡表的前期損益調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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