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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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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該受贈收據捐贈日期之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受現金者,為收受日。 二、收受匯款者,為入專戶日。但捐贈者經由電子支付機構、募資平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事業捐贈者,為捐贈者支付指示日。 三、收受支票者,為發票日。但收受時已逾發票日者,以收受日為捐贈日。 四、收受匯票或本票者,為到期日。但收受時已逾到期日者,以收受日為捐贈日。 五、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者,為收受日。
  2. 2.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收受之票據,於開立受贈收據後無法兌現時,應將已開立之受贈收據作廢;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並應調整平衡表之前期損益調整科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7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時,需依照以下的規定記載受贈收據上的捐贈日期: 1. 收受現金: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2. 收受匯款:捐贈日期為入專戶日。但若捐贈者透過電子支付機構、募資平台或其他非金融機構進行捐贈,則捐贈日期為捐贈者支付指示日。 3. 收受支票:捐贈日期為發票日。但若收受時已逾發票日,則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4. 收受匯票或本票:捐贈日期為到期日。但若收受時已逾到期日,則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5. 收受金錢以外的政治獻金:捐贈日期為收受日。 此外,根據上述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收受的票據若在開立受贈收據後無法兌現,應該將已開立的受贈收據作廢。對於跨年度的情況,政黨和政治團體還應調整平衡表的前期損益調整科目。

  • 名詞
  • 發票日名詞
  • 本票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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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7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該受贈收據捐贈日期之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受現金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