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6 條,針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情事的情形,應按照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送交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該表格應包含受贈收據的編號和作廢原因。對於已開立但作廢的受贈收據,還應詳細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捐贈金額或價額。 此外,如果受贈收據因遺失、滅失或其他原因無法提出,則應以書面形式或透過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說明受贈收據的編號、聯數以及無法提出的原因。在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將這些資訊一併報送監察院供其備查。 參考資料: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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