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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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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檢送之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應記載受贈收據編號及作廢原因;已開立而作廢之受贈收據,並應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或價額。
  2. 2.受贈收據因遺失、滅失或其他情事致無法提出者,應以書面或於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載明該受贈收據之編號、聯數及不能提出之事由,於申報會計報告書時一併報監察院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6 條,針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情事的情形,應按照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的規定送交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該表格應包含受贈收據的編號和作廢原因。對於已開立但作廢的受贈收據,還應詳細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捐贈金額或價額。 此外,如果受贈收據因遺失、滅失或其他原因無法提出,則應以書面形式或透過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說明受贈收據的編號、聯數以及無法提出的原因。在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將這些資訊一併報送監察院供其備查。 參考資料: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6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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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6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