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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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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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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
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
規定檢送之作廢受贈收據明細表,應記載受贈收據編號及作廢原因;已開立而作廢之受贈收據,並應記載開立日期、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捐贈金額或價額。
受贈收據因遺失、滅失或其他情事致無法提出者,應以書面或於監察院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載明該受贈收據之編號、聯數及不能提出之事由,於申報會計報告書時一併報監察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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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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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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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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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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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平衡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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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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