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在開立受贈收據時應記載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受贈收據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捐贈者的姓名或名稱。 二、捐贈者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人民團體登記字號或政黨登記字號。 三、捐贈者的地址。 四、捐贈的金額。如果是金錢以外的捐贈,還應詳細記載名稱、廠牌、規格、數量、單位、估算基礎及折算價額。 五、如果是收受支票,還需記載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發票人及付款金融機構。 六、捐款日期。 七、監察院指定的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 根據第2項規定,收受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捐贈者,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事項可以選擇其中一項記載,或者只記載捐贈者的電話號碼。 第3項規定,如果收受匿名捐贈,可以開立受贈收據,并且應該記載第一項第四款和第六款的事項。 第4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的實物政治獻金時,可以不開立受贈收據;如果開立,則應該在收支帳簿中記載,以便製作會計報告書。 最後,第5項規定會計報告書的內容應與各受贈收據所載一致。 資料來源:政治獻金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ocbase/sites/AA/fitch/chinese/page-fitch_Rest&menu_category-sn=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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