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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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