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他們必須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相關資訊,包括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在報經受理申報機關的許可後,才能開始收受政治獻金,並且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這項許可。此外,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在收受後15天內存入專戶,不得遲延。此專戶是有限制的,每個人只能開立一個專戶,未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廢止專戶。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範和管理政治獻金,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和公正,建立健全的民主政治發展。 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法(中華民國)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立法理由一、為易於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收受政治獻金應先開立專戶,並載明相關資料報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並於第二項規定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限期內存入該專戶。 二、第三項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開立專戶以一個為限,其變更或廢止須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以利查核、管理。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前項專戶。 第一項專戶,以一個為限;非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
立法理由一、為統一本法用語,原條文所定金融機構、銀行、郵局,均以「金融機構」一詞含括。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為易於查明收受政治獻金之團體或個人之資金收支運用情形,爰於第一項明定收受政治獻金應先開立專戶,並載明相關資料報經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並於第二項規定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限期內存入該專戶。 二、第三項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開立專戶以一個為限,其變更或廢止須經受理申報機關同意,以利查核、管理。
一、為統一本法用語,原條文所定金融機構、銀行、郵局,均以「金融機構」一詞含括。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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