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法第9條,政治獻金的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根據參考資料,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也不得收受這樣的政治獻金。 舉個相關的例子,比方說某政黨收到一筆捐款,但捐款的人行使了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的情況(例如希望以此捐款取得某種特殊權益),這樣的捐款即屬於不符合政治獻金法第9條的規定,政黨應該拒絕收受。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立法理由第七條第一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亦應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第七條第一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亦應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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