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8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這表示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只能接受在本條之前所列的個人或團體的政治獻金,不得接受其他對象的政治獻金。例如,政黨不得接受政府機構或其他組織的政治獻金。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政治獻金的來源合法,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或不當影響。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必須遵守這一規定,否則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
立法理由依朝野協商結論明定本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第一項之修正,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法定捐贈者以外之政治獻金。
依朝野協商結論明定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七條第一項之修正,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法定捐贈者以外之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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