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4條,針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照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開立的受贈收據,應遵循監察院所定的格式。此外,這些收據可以使用監察院的政治獻金網路申報系統進行產製並列印。如果無法使用網路申報系統產生收據,政黨和政治團體需要自行印製和管理受贈收據,擬參選人可以向監察院或受委託的機關領取空白的受贈收據。 最新資料來源: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監察院網站, https://www.cy.gov.tw/AllLaw/LawSingle.aspx?LawID=B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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