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3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解釋: 1. 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期限:根據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之日起,直到廢止專戶之日前一日止。 2.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限:根據第2項規定,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之日起,直到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或廢止專戶之日前一日止。 3. 期間延長或終止情形:根據第3項規定,前述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若政黨、政治團體發生廢止備案、解散、與其他政黨合併等情況,或擬參選人死亡、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又或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發布改制計畫等情況發生,則其收受政治獻金的末日為各該情況發生的日期。 4. 政治獻金專戶利息:根據第4項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在會計報告書中所載的結算日前之利息,不受收受期間的限制,並需要列為其他收入。 以上是對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3條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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