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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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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
  2. 2.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
  3. 3.前二項期間內,政黨、政治團體經廢止備(立)案、解散、與其他政黨合併,擬參選人死亡、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或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發布改制計畫者,其收受政治獻金之末日為各該事實發生日。
  4. 4.會計報告書所載結算日前之政治獻金專戶利息,不受收受期間之限制,並應列為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3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項解釋: 1. 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期限:根據第1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之日起,直到廢止專戶之日前一日止。 2.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限:根據第2項規定,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時,需要自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許可設立專戶之日起,直到其登記參加之選舉投票日或廢止專戶之日前一日止。 3. 期間延長或終止情形:根據第3項規定,前述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內,若政黨、政治團體發生廢止備案、解散、與其他政黨合併等情況,或擬參選人死亡、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又或主管機關公告停止選舉、發布改制計畫等情況發生,則其收受政治獻金的末日為各該情況發生的日期。 4. 政治獻金專戶利息:根據第4項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在會計報告書中所載的結算日前之利息,不受收受期間的限制,並需要列為其他收入。 以上是對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13條的解釋。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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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3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應自監察院許可設立專戶日起,至廢止專戶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