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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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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算時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二、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三、直線法:指以資產取得價額減去資產殘價後,除以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作為每年度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四、年度開始日:指每年一月一日。 五、年度終了日:指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消耗性財產:指不動產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動產。 七、消耗性財產:指不屬於前款所述財產之動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條定義了以下詞語: 1. 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算時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2. 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3. 直線法:指以資產取得價額減去資產殘價後,除以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作為每年度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4. 年度開始日:指每年一月一日。 5. 年度終了日:指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非消耗性財產:指不動產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動產。 7. 消耗性財產:指不屬於前款所述財產之動產。 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條 (依據最新修訂日期)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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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