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算時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二、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三、直線法:指以資產取得價額減去資產殘價後,除以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作為每年度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四、年度開始日:指每年一月一日。 五、年度終了日:指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非消耗性財產:指不動產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動產。 七、消耗性財產:指不屬於前款所述財產之動產。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條定義了以下詞語: 1. 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並於結算時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2. 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3. 直線法:指以資產取得價額減去資產殘價後,除以財政部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作為每年度應攤提之折舊費用。 4. 年度開始日:指每年一月一日。 5. 年度終了日:指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 非消耗性財產:指不動產或新臺幣八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動產。 7. 消耗性財產:指不屬於前款所述財產之動產。 參考資料: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條 (依據最新修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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