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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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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
  2. 2.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得於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
  3. 3.擬參選人之會計處理基礎採現金收付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條,政黨、政治團體和擬參選人在設立收支帳簿和會計報告書時,應按照本準則所定的書面格式進行製作。這意味著他們需要遵循特定的格式和規定來編制收支帳簿和會計報告書。 根據該準則第2項,政黨和政治團體的會計處理基礎採取權責發生制。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按照相應的會計原則和程序來處理收入和支出事項。但是,在正常情況下,他們可以採用現金收付制度,也就是以現金的形式來進行收入和支出的記錄。年度結束時,他們需要將所有相關的權責科目進行調整。 而擬參選人則根據該準則第3項,他們的會計處理基礎則是採用現金收付制度。也就是說,他們只需要按照收入和支出的現金方式進行記錄和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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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