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3條,政黨、政治團體和擬參選人在設立收支帳簿和會計報告書時,應按照本準則所定的書面格式進行製作。這意味著他們需要遵循特定的格式和規定來編制收支帳簿和會計報告書。 根據該準則第2項,政黨和政治團體的會計處理基礎採取權責發生制。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按照相應的會計原則和程序來處理收入和支出事項。但是,在正常情況下,他們可以採用現金收付制度,也就是以現金的形式來進行收入和支出的記錄。年度結束時,他們需要將所有相關的權責科目進行調整。 而擬參選人則根據該準則第3項,他們的會計處理基礎則是採用現金收付制度。也就是說,他們只需要按照收入和支出的現金方式進行記錄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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