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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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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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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本法
第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設收支帳簿及會計報告書,應依本準則所定書、表格式製作。
政黨及政治團體之會計處理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但得於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並應於年度終了時,將相關權責科目一併調整之。
擬參選人之會計處理基礎採現金收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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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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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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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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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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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平衡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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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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