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條第1項,當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委託會計師進行會計報告的查核簽證時,會計師應遵守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查核準則,以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的規定並依據這些法律和準則出具查核報告。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條第2項所述,監察院對於會計師的查核簽證案件,有權調閱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並要求會計師對其進行說明。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條第3項,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應該保管五年,並且在發生訴訟時,應該保管到裁決確定後的三個月。 參考資料: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取自https://www.apa.org.tw/law/law_detail.asp?id=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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