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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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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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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
核
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出具查核報告。
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請會計師說明之。
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查核報告日起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
裁判
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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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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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報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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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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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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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平衡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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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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