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之會計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簽證時,會計師應依本法、本準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出具查核報告。
  2. 監察院對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得調閱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並請會計師說明之。
  3. 會計師之查核工作底稿,應自查核報告日起保管五年。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