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如下: 1. 監察院在查核政治獻金的收支情形時,以查核程序開始時的資料為準。這表示監察院會依據開始查核時的資料來評估政治獻金的收支情況。 2. 監察院可以透過電腦網站或其他方式,要求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提供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並向相關的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這表示監察院有權利要求相關人士提供相關文件以核實政治獻金的收支情況。例如,監察院可以要求政黨提供政治獻金的收據或其他相關文件,並向相關營利事業查詢是否有提供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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