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0條規定了關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消耗性財產和非消耗性財產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 1. 對於消耗性財產,當其耗用完畢、無賸餘價值或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按照其用途平均核銷到相應的支出科目中。如果有變賣、毀損或廢棄的情況,應將原財產的價值沖銷掉。 2. 對於前述核銷財產,應以內部支用憑證作為證明核銷內容。 3. 對於非消耗性財產,政黨和政治團體應按照直線法提列折舊費用,並將其列為雜支支出。 4. 如果政黨和政治團體的非消耗性財產未達到耐用年限而被變賣、毀損或廢棄,其未折減餘額應列入當期的損失,並將原財產的餘額沖銷掉。 5. 對於擬參選人的非消耗性財產,如果有變賣、毀損或廢棄的情況,應將原財產沖銷掉。 6. 第1項和前2項中提到的財產變賣、毀損或廢棄時,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根據臺灣政府法規資料庫,《政治獻金查核準則》修訂於2003年1月17日,最後修正於2019年10月28日。該資料庫與臺灣政府相關機構合作,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規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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