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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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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
  2. 2.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1條的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如果收受的政治獻金不是金錢,而需要依照本法的規定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的話,可以將收受時的物品轉換為相對應的金額進行繳庫。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繳交的話,應根據收受時的物品的時價折算成金額進行繳庫。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是政治獻金法,根據該法的第15條第2項,政治獻金應當以金錢的方式提供。因此,如果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了非金錢的政治獻金,就需要按照收受時的物品的時價折算成金額,然後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個政黨收受了一個價值5000元的物品作為政治獻金。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1條的規定,政黨應將這個物品按照收受時的時價進行折算,如果當時的時價是5000元,那麼就應該將這筆收受的政治獻金以金錢的形式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 但如果政黨無法將這個物品繳交給監察院,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它應該根據收受時的時價折算這個物品的價值,然後將這個金額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舉例來說,如果當時這個物品的時價是3000元,那麼政黨應該將這筆政治獻金以3000元的金額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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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1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