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1條的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如果收受的政治獻金不是金錢,而需要依照本法的規定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的話,可以將收受時的物品轉換為相對應的金額進行繳庫。如果全部或部分不能繳交的話,應根據收受時的物品的時價折算成金額進行繳庫。 這項條文的參考資料是政治獻金法,根據該法的第15條第2項,政治獻金應當以金錢的方式提供。因此,如果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了非金錢的政治獻金,就需要按照收受時的物品的時價折算成金額,然後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一個政黨收受了一個價值5000元的物品作為政治獻金。根據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1條的規定,政黨應將這個物品按照收受時的時價進行折算,如果當時的時價是5000元,那麼就應該將這筆收受的政治獻金以金錢的形式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 但如果政黨無法將這個物品繳交給監察院,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它應該根據收受時的時價折算這個物品的價值,然後將這個金額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舉例來說,如果當時這個物品的時價是3000元,那麼政黨應該將這筆政治獻金以3000元的金額繳交給監察院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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