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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以外之政治獻金,依本法規定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得以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辦理繳庫。
  2. 前項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繳交者,應按收受時之時價折算其價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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