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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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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
  2. 2.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42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的支出有退還的情況,應該將退還的金額用原來的科目進行沖銷。這意味著退還的金額應該在原本支付的科目上扣除,以保持帳戶的平衡。 然而,如果政黨或政治團體的支出涉及到跨年度的情況,則不能將退還的金額用原科目進行沖銷。相反,應將退還金額列為其他收入,以避免跨年度的帳戶混淆。 例如,如果一個政黨在去年支付了一筆款項,但今年該款項退還,根據這個準則,政黨應該將退還的金額用原科目進行沖銷,以抵銷去年的支出。但如果這個支付和退還的金額跨越了兩個年度,那麼政黨應該將退還的金額列為其他收入,而不是用原科目進行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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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2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