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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支出有退還者,應以原科目沖銷。
  2. 前項規定,於政黨及政治團體有跨年度之情事者,無庸以原科目沖銷,應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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