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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申報之平衡表,其專戶存款結存科目,指年度終了日或廢止專戶日前一日之帳列存款餘額。
  2. 前項專戶存款結存金額,應與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相符;如有不一致之情事者,應編製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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