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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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核人於安全查核程序中所提供之資訊,經發覺重大事項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查核機關得以告知要項而不告知內容方式,給予一次重新陳述機會,受查核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再有隱匿事實或為不實之陳述時,無論有否安全顧慮,該次查核應判予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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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0條,受查核人在安全查核程序中所提供的資訊,如果發現有隱匿事實或不實陳述的重大事項,查核機關可以以告知要項而不告知內容的方式給予受查核人一次重新陳述的機會。如果受查核人因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再次隱匿事實或不實陳述,無論是否存在安全顧慮,該次查核應該被判定為不通過。 根據相關資料,《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於2013年12月13日經行政院核定通過,並於同年12月20日頒布實施。該法規定了對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的程序和相關標準,旨在確保國家情報機構的安全運作和保護國家機密資訊的安全。 根據一個相關案例,《最高法院2016年度案例選編》第2203號判決中,涉及國家情報工作人員的安全查核,法院判斷被告在安全查核程序中隱匿了重要事實,並且提供了不實陳述,被告被判定未通過安全查核。這個案例反映了根據法規,被查核人隱匿事實或提供不實陳述的行為將影響其通過安全查核的結果。
- 核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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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