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20-1

快速跳轉

安全查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受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0-1 條,根據該條文,若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則被評定人在通知的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辦理。然而,若不通過的原因已經消滅,該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此一情況,則不再受到限制。 參考資料: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0-1 條規定:「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