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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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者,自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辦理,但不通過之原因已消滅者,得檢具事證,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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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0-1 條,根據該條文,若安全查核被判定不通過,則被評定人在通知的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辦理。然而,若不通過的原因已經消滅,該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來證明此一情況,則不再受到限制。 參考資料: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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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