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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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效力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受查核人所屬單位主管,認受查核人有持續接觸相對等級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應重行辦理查核,查核內容依受查核人之接密等級區分之;未重行辦理者,迄有效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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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1條,當受查核人所屬單位主管認為受查核人有持續接觸相對等級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時,應該在查核效力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辦理查核。這次的查核內容會依據受查核人的接密等級來區分。如果未能重新辦理查核,則在有效期限屆滿的當天起,查核失去其效力。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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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