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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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現職人員查核未獲通過原因為下列情形者,應限制其擔任情報工作之職務或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 一、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之人,具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現在或曾經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委託機關(構)成員者。 二、在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之查核事項上,被判定有安全顧慮。 三、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以往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或不當情事,有影響未來情報工作之安全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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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2條,未通過現職人員的查核原因如下: 1. 受查核人的配偶、直系血親、結婚對象或同財共居者具有外國或大陸地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或現在或曾經在大陸地區擔任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職務,或是其委託機關成員。 2. 在有關國家忠誠度或外國勢力影響的查核事項上判定存在安全顧慮。 3. 經科學儀器檢測,並有其他事實佐證,認為過去的情報工作歷程涉及違法或不當情事,對未來情報工作的安全造成顧慮。 以上回答資訊來源於《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核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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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