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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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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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3條規定,如果受查核人對於安全查核結果認為與事實不符,並對其個人權益造成影響,那麼他應該在收到查核結果通知後的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屬的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進行申辯。 參考資料:「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3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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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