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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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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申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3條規定,如果受查核人對於安全查核結果認為與事實不符,並對其個人權益造成影響,那麼他應該在收到查核結果通知後的十日內,以書面向所隸屬的情報機關陳述意見或進行申辯。 參考資料:「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3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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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3 條規定:「受查核人對安全查核結果認有與事實不符,致影響其個人權益者,應於查核結果之通知達到十日內,以書面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