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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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核人之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 一、受查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代理人者,亦同。 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影本或繕本。 五、提起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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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4條,受查核人提出陳述意見或申辯書時,應包含以下事項並由受查核人簽名蓋章: 一、受查核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有代理人的話,也需要提供相同的資訊。 二、陳述意見或申辯事項。 三、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如果是文件的話,則應該提供影本或繕本。 五、提起陳述或申辯的年月日。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受查核人提供完整且具體的陳述意見或申辯書,同時也提供了文件證據的要求。參考資料可以是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案例、司法院的判決書等。
- 核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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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