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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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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認有變更受查人之安全查核結果者,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重行辦理安全查核,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制措施。
  2. 2.情報機關接獲受查核人之書面陳述意見或申辯,經審查認有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重行辦理安全查核。
  3. 3.重行辦理安全查核結果,與原查核結果不同時,應撤銷原查核結果或另為其他適當之決定,並通知受查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如果在進行安全查核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且認為這些新的情況會對受查核人的安全查核結果產生變動,則必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重新進行安全查核並採取必要的安全管制措施。 2. 如果受查核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或申辯,情報機關需在三十天內審查這些建議或辯解,如果認為有理由的話,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查核。 3. 在重新進行安全查核之後,如果結果與原本的查核結果不同,情報機關應該撤銷原始的查核結果或者做出其他適當的決定,並通知受查核人。 這些釋義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本身的文本來解讀,並沒有涉及其他參考資料。

  • 證據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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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5 條規定:「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認有變更受查核人之安全查核結果者,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重行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