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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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如果在進行安全查核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且認為這些新的情況會對受查核人的安全查核結果產生變動,則必須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定後,重新進行安全查核並採取必要的安全管制措施。 2. 如果受查核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或申辯,情報機關需在三十天內審查這些建議或辯解,如果認為有理由的話,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查核。 3. 在重新進行安全查核之後,如果結果與原本的查核結果不同,情報機關應該撤銷原始的查核結果或者做出其他適當的決定,並通知受查核人。 這些釋義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本身的文本來解讀,並沒有涉及其他參考資料。
- 證據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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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