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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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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安全查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
  2. 2.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6條的規定: 1.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 這條規定強調了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的保護,並要求各情報機關按照機關檔案的方式進行管理。具體來說,安全查核所得的資訊應該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情報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來確保這些資訊的安全性。 2. 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 根據這條規定,為了確保安全查核資訊的保密安全,情報機關有權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並指定專責人員來管理。這意味著情報機關可以建立專門的設施來存儲和管理安全查核資訊,同時指定特定的人員負責這些資訊的管理工作。這樣可以提高安全查核資訊的保密性和管理效率。 參考資料: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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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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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6 條規定:「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