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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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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之情形: (一)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二)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三)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四)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五)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六)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七)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八)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二、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前款各目之情況如下: (一)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二)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三)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四)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五)第一款各目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給的參考資料,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7條規定了國家忠誠度的判斷基準。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以下情形判斷為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的情形: 1. 涉及任何破壞、間諜、叛亂、恐怖主義、煽動等活動或其他以推翻政府更改政體為目的之行動。 2. 與鼓吹以武力、暴力手段推翻政府之人士或組織交往或對其表示贊同。 3. 擁有或現正申請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者。 4. 曾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未能或不配合出示書面放棄紀錄。 5. 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 6. 非因公務原因,在臺無戶籍資料。 7. 在職期間非因公務,曾透過第三地進出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而未據實填報。 8. 擁有大陸當局發予之臺胞證,未主動填報。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項,下列情形可能降低安全顧慮,而得排除第一款所列的情況: 1. 不知悉個人或組織之不法目的,並於明瞭該目的後即與之斷絕關係者。 2. 涉及部分僅限於該等組織之合法或人道方面之行動。 3. 涉及前述活動之時間短暫且係出於好奇心之驅使或學術上之興趣。 4. 已放棄外國公民身分或居留權者。 5. 第一款所列行為,受查核人已主動據實陳報且簽奉核准者。 以上是根據問題所給予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以及根據該資料所提到的相關法規條文進行了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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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對國家忠誠度事項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有安全上之顧慮,而應為不通過查核之情形: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