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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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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全查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四、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五、身體狀況資訊。 六、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2. 2.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下列資訊: 一、國籍、戶籍資訊。 二、刑事案件資訊。 三、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四、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五、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六、醫療紀錄資訊。 七、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八、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6條,該條法規共分為兩個部分: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及情報機關蒐集受查核人資訊。 首先,在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中,列舉了六個判斷基準項目,包括: 1. 對國家忠誠度 2. 受外國勢力影響 3. 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4. 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5. 身體狀況資訊 6. 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其次,在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相關資訊的部分,列舉了八個資訊類別,包括: 1. 國籍、戶籍資訊 2. 刑事案件資訊 3. 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4. 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5. 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6. 醫療紀錄資訊 7. 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8. 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 根據這些法規,情報機關可以依據受查核人的相關資訊,進行安全查核,以確保情報工作的安全性。在蒐集資訊的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資料的隱私及保密性。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情報工作的品質和安全,以保障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情報機關相關法規及指引文件

  • 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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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6 條規定:「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如下: 一、對國家忠誠度。 二、受外國勢力影響。 三、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