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6條,該條法規共分為兩個部分: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及情報機關蒐集受查核人資訊。 首先,在安全查核判斷基準項目中,列舉了六個判斷基準項目,包括: 1. 對國家忠誠度 2. 受外國勢力影響 3. 品德、懲戒、行政懲處及犯罪資訊 4. 經濟狀況及財務資訊 5. 身體狀況資訊 6. 違反安全事件資訊 其次,在各情報機關得就前項所列項目,蒐集受查核人相關資訊的部分,列舉了八個資訊類別,包括: 1. 國籍、戶籍資訊 2. 刑事案件資訊 3. 行政懲戒或懲處資訊 4. 品德素行及內部考核資訊 5. 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 6. 醫療紀錄資訊 7. 心理測驗、科學儀器檢測資訊 8. 其他為確保情報工作安全之資訊 根據這些法規,情報機關可以依據受查核人的相關資訊,進行安全查核,以確保情報工作的安全性。在蒐集資訊的過程中,應遵守相關法規並確保資料的隱私及保密性。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情報工作的品質和安全,以保障國家利益和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 -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情報機關相關法規及指引文件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