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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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一、機關委任之律師,於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必要,並簽訂保密契約,願確遵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者。 二、其他緊急情況下,有充分證明在有限時間內,確實無法遵循本辦法完成安全查核,並經權責長官核定授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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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5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經機關首長核定,可以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一、機關委任之律師,在提供法律訴訟服務時確有接觸機密資訊的必要性,並且簽訂了保密契約,且表示願意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這意味著在進行法律訴訟工作時,律師必須處理與國家機密有關的資訊,但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簽署保密契約,確保這些資訊的機密性。 二、在其他緊急情況下,證明在有限時間內無法完成安全查核,並經權責長官核定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免予辦理安全查核作業而接觸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這可能是因為某些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時間壓力下進行工作,無法等待完成安全查核。 例如,一位律師在代理國家機關的法律訴訟時,可能需要接觸到涉及國家機密的敏感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簽署保密契約並確保資訊的機密性。另外,如果某個緊急情況下,無法按時進行安全查核,但在權責長官的核定下獲得了免除安全查核的授權。 以上資料參考自《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的最新版本。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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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