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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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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安全查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 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情報機關,其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 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 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於必要時,始進行安全查核。 五、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而有接觸本機關之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者。
  2. 2.各情報機關得於必要時,查核前項受查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之人員等有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安全查核的對象及查核範圍。根據該條規定,受查核人包括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與情報機關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的人員、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的人員、情報機關規劃任用的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以及與情報機關有接觸重要機密的人員。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情報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受查核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的人員進行查核,以收集相關資訊。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情報機關的情報人員申請與一位有接觸重要機密的人結婚,情報機關可以進行安全查核,查核配偶的背景和相關資訊,以評估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資料來源: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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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安全查核之對象如下(以下稱受查核人): 一、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 二、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視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