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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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了安全查核的對象及查核範圍。根據該條規定,受查核人包括情報機關所屬情報人員、與情報機關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的人員、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的人員、情報機關規劃任用的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以及與情報機關有接觸重要機密的人員。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情報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受查核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財共居的人員進行查核,以收集相關資訊。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情報機關的情報人員申請與一位有接觸重要機密的人結婚,情報機關可以進行安全查核,查核配偶的背景和相關資訊,以評估是否影響國家安全。 資料來源: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 核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同財共居名詞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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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