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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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訂查核事項。
- 2.各情報機關所屬其他機關(構)、單位,應配合執行本辦法所訂安全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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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3條,回答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項,各情報機關首長需要指定所屬的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的單位,負責統籌管理本辦法所規定的查核事項。這些單位將負責確保國家情報工作人員的安全。 2. 根據本條第2項,各情報機關所屬的其他機關(構)、單位需要配合執行本辦法所規定的安全查核事項。這些機關(構)、單位需要在確保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的同時,遵守相關的法規和指引。 例如,根據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公告的《國家安全局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這些情報機關首長需要指定所屬的保防、督察、政風單位,負責執行安全查核事項。同時,各情報機關所屬的其他機關(構)、單位也需要配合執行相關事項,以確保國家情報工作人員的安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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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