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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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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情報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的機關是指該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指的情報機關。根據該法,情報機關指的是進行情報工作、負責收集、分析、利用、保護、轉移和提供國家安全相關情報的機關。據此定義,可以舉出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情報局等相關機關作為本辦法適用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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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情報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