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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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機關,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情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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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2條,本辦法適用的機關是指該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所指的情報機關。根據該法,情報機關指的是進行情報工作、負責收集、分析、利用、保護、轉移和提供國家安全相關情報的機關。據此定義,可以舉出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情報局等相關機關作為本辦法適用的例子。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條文
-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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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