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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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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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提供政府資訊並需進行郵寄服務時,郵遞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實際支付的數額為基準。從這條規定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在提供政府資訊的過程中,如果需要進行郵寄服務,必須根據實際郵遞費用進行計算。然而,問題中沒有提到該條規定的具體示範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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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