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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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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當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時,收取費用的標準是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進行的。如果收費標準表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項目,則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用收取費用。 這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但是可以參考其他相關的法令、會議紀錄或相關政府文件來判斷收費標準的具體內容和適用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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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規定:「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