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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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如附表) ,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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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當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時,收取費用的標準是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進行的。如果收費標準表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項目,則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用收取費用。 這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但是可以參考其他相關的法令、會議紀錄或相關政府文件來判斷收費標準的具體內容和適用範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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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