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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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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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2條的規定,當民眾要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時,每次閱覽、抄錄或攝影的費用是新臺幣二十元。如果閱覽、抄錄或攝影的時間不足兩小時,則以二小時計算。這個標準的訂定是為了確保提供政府資訊的公平和效率。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當民眾要求閱覽一份政府文件並且抄錄其中的內容時,根據第2條的規定,應該收取每二小時二十元的費用。如果民眾只花了半小時閱覽並且抄錄文件,仍然需要支付二十元的費用,因為根據規定,不足二小時的時間按照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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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