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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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掣給收據。
- 2.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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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安全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3條,國家安全局可以根據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並提供收據。如果收費標準表未明定的項目,可以按照重製或複製的工本費用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國家安全局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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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